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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指导:预算和预算法概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1/18 13:48:58 字体: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的备考要尽早开始并且坚持不懈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八章的知识点“预算和预算法概述”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学习愉快!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指导:预算和预算法概述

【知识点】预算和预算法概述

(一)预算的概念

预算法意义上的预算,是指国家预算或财政预算,即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

(二)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预算年度

我国《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原则

2.预算法定原则

没有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列入预算的,严格执行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

3.绩效原则

4.跨年度预算平衡原则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执行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削减支出或增列赤字并在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国债余额限额内发债平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如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平衡,省级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并报财政部备案,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市、县级政府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

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5.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6.完整性原则

一切和政府有关的财政收支活动,都应该纳入到预算当中,政府在预算活动外不许有任何其他的财政收支行为。

7.分税制原则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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