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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保险监管机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2/11 15:44:44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保险监管机构

1.主要监管职责:

(1)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

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比例和形式;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2)对保险公司的接管监管:——同商业银行

①情形: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③保监会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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