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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2/14 17:10:56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缔约过失责任

1.定义: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

(1)时间: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成立前(订立中);违约责任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中);

(2)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一定有损失;违约责任不一定有损失。

(3)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2.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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