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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学习: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4/16 11:16:54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帮助广大考生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1)合伙人

①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2人以上,法律并未规定最高限额。

②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出资

①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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