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学习:无效民事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5/19 09:19:13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无效民事行为

1.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注意】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后果:

(1)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谁错谁赔);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

推荐阅读:中级会计实务教材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