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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学习: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5/19 09:23:08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VS行纪】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却是以被代理人名义。

【代理VS寄售】寄售实质为委托行为。寄售中的代销人应按协议规定,以代理人身份出售商品,收取贷款,处理争议等。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VS传递消息】传递消息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代理VS居间】居间的目的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VS无效代理、冒名欺诈】冒名欺诈行为效果由冒名者承担。无效代理由于无效,所以代理不成立,由代理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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