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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学习:《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5/19 11:20:57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 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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