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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学习: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5/23 17:15:02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章程制定

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职权的行使:

(1)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董事会

(四)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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