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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学习:股东大会职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5/29 16:55:06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股东大会职权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P68)

担保

①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注意】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P35)。

其余

①由董事会决议事项,但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P69)
②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③审议代表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提案;
④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变更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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