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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学习:股东大会会议形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5/29 16:58:37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股东大会会议形式

(1)年会:每年召开1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新增)。

(2)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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