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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学习:股东大会召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5/29 16:59:43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股东大会召开

(1)召集: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2)通知

①年会:20日前;

②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③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

(3)临时提案权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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