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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证券发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7/01 19:36:56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概述

按发行的对象不同

1.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非公开发行

按发行价格与证券票面金额的关系

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我国禁止折价发行)

(二)股票的发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一般条件

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组织机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2)其余条件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2)条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禁止转让期间

(4)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5)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障碍: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变动)

(五)证券发行的程序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2.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保荐人:连带(能证明免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免责(能证明连带)

3.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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