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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解散的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清算:
(1)清算人:
自行清算 | 投资人(NOT债权人、继承人、管理人等) |
强制清算 | 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
【链接1】公司法自行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链接2】公司法强制清算:由债权人申请;债权人不提,股东提。
(2)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链接】清算中的通知问题
通知 | 公告 | 接到通知 | 未接到通知 | |
个人独资 | 清算前15日 | - | 30日 | 60日 |
公司 |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 | 60日 | 30日 | 45日 |
(3)清偿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 (清算费用并非第一顺位)
(4)持续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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