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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喵喵怪 2020/03/19 18:52:53 字体:

每天叫醒你的不只有闹钟,还应该有不拿中级会计师证书誓不罢休的梦想!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进入备考期,所以不甘落后的你也赶快学习吧!以下为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快来自测吧!

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1.财产构成:包括合伙人认缴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2.财产性质: 

(1)独立性: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的财产。 

(2)完整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外转让 

①条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

②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优先购买权

(2)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另有约定除外。 

【链接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链接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对内对外都是可以自由转让股份的。

4.财产份额的出质:法定事项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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