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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代位权概述
1.定义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行使条件
债权合法+债权到期+债权有金钱给付内容+债务人怠于行使危及债权人债权(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 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
【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①基于家庭身份关系: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②劳动报酬;③基于社会身份关系: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④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3.效力
诉讼当事人 | 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
管辖 | 被告住所地(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行使范围 |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费用 |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口诀】因为怠,诉次债,合法到期自身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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