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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出资问题的其他责任
1.股东权利的限制
股东未(全面)履行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资格的解除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本条款对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不适用。
【口诀】全不交,先催告,还不交,除名了。
3.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链接】当事人对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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