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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除此之外,还有三种特殊情形:
1.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并且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基于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客观存在的经济往来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除外),税务机关不再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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