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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 财政部办公厅 编辑:阿十 2023/01/29 10:39:18 字体:

关于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我们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进行修订,起草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3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沈玉凯  穆杨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1965106,010-61965185 

电子邮箱:

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1月11日 

附件下载: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pdf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原文链接 

说明:因政策、内容可能存在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下列附件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财政部办公厅公布的内容为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产

第三章 负债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成本、收入和费用

第六章 收益及收益分配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章 附则

附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包括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或者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承包单位或投资设立的企业等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制度单独核算。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及附录的相关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收益。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得多计资产或者收益、少计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资产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承担公益服务功能的资源。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流动资产是指在1年内(含1年)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长期投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与成员、其他单位及个人之间发生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应收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后,应当计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购入的存货,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外购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计价。

(二)在产品以及生产完工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应当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成本计价。

(三)收到政府补助的存货或者他人捐赠的存货,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下同)计价,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其他支出,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说明。

(四)提供的劳务,按照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计价。

(五)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价。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货发生毁损或报废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其他收入。

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即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投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以货币资金方式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计价。

(二)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方式投资的,应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计价,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对外投资时,应当将处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物资产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鱼虾贝类等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役畜等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

生物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购入的生物资产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以及外购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计价。

(二)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三)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四)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价。

(五)收到政府补助的生物资产或者他人捐赠的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

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价,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其他支出,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说明。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有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除外。

对于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生产性生物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在生产性生物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等计提折旧,并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与该生物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月计提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再计提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处置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物资产死亡或毁损时,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原价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包括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

对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采购费、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外购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当加上安装调试费或改装费。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成本即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计价。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三)收到政府补助的固定资产或者他人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

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价,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其他支出,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说明。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计价。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以名义金额计价的固定资产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对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按照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等计提折旧,并根据该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应当区分修理费用和改扩建支出。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是指改变固定资产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按照用途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固定资产时,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盘盈固定资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其他收入。

盘亏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建工程是指尚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支出或应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待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待项目完成后,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责任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经营权、林权、草原权等由其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相关的其他直接费用计价。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计价。

(三)收到政府补助的无形资产或者他人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计价。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价,相关税费等计入其他支出,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说明。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应当从使用之日起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等合理方法进行摊销,并根据无形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无形资产时,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无形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摊销后的金额。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补助和他人捐赠等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相关资产,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 负债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时义务。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债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应交税费等。

非流动性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专项应付款等。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借款应当根据本金和合同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其他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借款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分别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个人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付款项包括与成员和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项应付及暂收款项。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等确实无法支付的或者债权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豁免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付工资,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获得管理人员、固定员工等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付劳务费,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获得季节性用工等临时性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而应支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事一议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应付款,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政府补助的具有专门用途且未来应支付用于专门用途的资本性专项资金。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成员享有的剩余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等确定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相关权益金额。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包括按照章程确定的计提比例从本年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政府补助或接受捐赠的资产,对外投资中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转入,收到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公积公益金弥补亏损等,应当冲减公积公益金。

第五章 成本、收入和费用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劳务)成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支出。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成员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一条 经营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销售、提供服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出租收入、发包收入等。

销售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销售产品物资等取得的收入。劳务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提供劳务或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劳务收入。

出租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发包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成员、其他单位或个人因承包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资产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润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于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凭据时,确认出租收入、发包收入。一次收取多期款项的,应当将收款金额分摊至各个受益期,分期确认出租收入、发包收入。

第五十二条 投资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净额。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等,以及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相关税费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相关税费的差额等。

第五十三条 补助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包括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运转的补助资金以及贷款贴息等补助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补助收入。给予农户的经营性补贴不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

第五十四条 其他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除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盘盈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款利息收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于收入实现时予以确认。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成员分配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支出、运转支出、其他支出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一般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六条 经营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对外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管护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出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等。

第五十七条 税金及附加,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第五十八条 管理费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

第五十九条 公益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集体福利或成员福利的各项支出。

第六十条运 转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用于保障村民委员会等农村自治组织运转的各项支出。

第六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除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支出、运转支出、所得税费用等以外的支出,包括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生物资产的死亡毁损支出、损失,固定资产及存货等的盘亏、损失,防灾抢险支出,罚款支出,捐赠支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借款利息支出等。

第六章 收益及收益分配

第六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公益支出-运转支出-其他支出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净收益,是指收益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

第六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按期确认所得税费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益总额基础上,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

第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剩余的本年收益,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为本年可分配收益。在向成员实际分配收益时,应当减少本年可分配收益。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的结构性表述,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是指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会计期间内收益实现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第六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月度或季度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科目余额表,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成本类会计科目在月末或季度末的期末余额。收支明细表,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损益类会计科目在各月或各季度的本期发生额。

第六十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指对在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表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遵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情况。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本形成情况、成员享有的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结构及其变动情况。

(四)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

(五)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相关资产名称、金额等情况及说明。

(六)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若涉及处置的,还应披露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的处置价格、处置程序等情况。

(七)对已在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八)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规定,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更正,是指对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应用会计估计错误等进行更正。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同时废止。

附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

附注一、会计科目及编制说明

本制度统一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违反本制度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必要的会计科目;可以比照本附录的规定自行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资产类科目

1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现金溢余,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应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1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等投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短期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出售、转让和收回短期投资时,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该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贷记“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短期投资的成本。

112 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非成员(包括外单位及个人,下同)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因销售库存物资、提供服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利息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非成员之间发生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经营收入”等科目;收回应收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取得用暂付款购得的库存物资、服务时,借记“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发生应收及暂付款项的非成员的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

113 内部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单位和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及应付款项等经济往来业务。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单位和成员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应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所属单位和成员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而发生的应收承包金或村(组)办企业的应收利润等,年终按经过批准的方案结算出本期所属单位和成员应交未交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发包收入”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筹集一事一议资金与成员发生的应收款项,在筹资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时,按照筹资方案规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和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和成员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欠所属单位和成员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应收款项”项目内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款项”项目内反映。

121 库存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物资。

二、购入、接受捐赠或政府补助的物资验收入库时,按照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银行存款”、“公积公益金”等科目。会计期末,对已收到发票账单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公积公益金”等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生产完工的工业产成品入库时,按照入库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劳务)成本”等科目。

四、领用库存物资时,按照领用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生产(劳务)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销售库存物资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照销售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期末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库存物资,按照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七、本科目应该按照库存物资的品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物资的实际成本。

131 消耗性生物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取得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账务处理:

(一)购入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照应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二)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等,按照收获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如非经济林木),按照郁闭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自行繁殖的育肥畜、水产养殖的鱼虾贝类等,按照出售或入库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三)收到政府补助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等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等科目。

(四)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的,按照转群时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

幼畜成龄转为产畜或役畜、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的,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盘盈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三、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达到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四、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应归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费用,按照应分配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五、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时,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库存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出售消耗性生物资产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以幼畜及育肥畜、消耗性林木资产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长期投资”等科目,按照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八、消耗性生物资产死亡毁损、盘亏时,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可收回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按照残料价值,借记“库存物资”等科目,按照“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相应余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九、本科目应按照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

132 生产性生物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成本)。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取得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账务处理:

(一)购入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应计入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等,按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三)收到政府补助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等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等科目。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输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四)幼畜成龄转为产畜或役畜、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的,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

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的,按照转群时的账面价值,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盘盈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生产性生物资产状况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三、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等生产性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四、出售生产性生物资产时,按照取得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生产性生物资产原价(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以生产性生物资产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生产性生物资产原价(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六、生产性生物资产死亡毁损、盘亏时,按照生产性生物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生产性生物资产原价(成本),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可收回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按照残料价值,借记“库存物资”等科目,按照“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相应余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所属部门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成本)。

133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生产成本”、“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出售、对外投资、死亡毁损等原因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三、本科目应按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所属部门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134 公益性生物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公益性生物资产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取得公益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账务处理:

(一)购入的公益性生物资产,按照应计入公益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公益性生物资产,按照郁闭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三)收到政府补助的公益性生物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等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公益性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等科目。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输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四)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按照其账面余额或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等科目。

三、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等生产性采伐而补植林木类公益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林木类公益性生物资产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等其他后续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公益性生物资产的种类或项目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

141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1年内(不含1年)变现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投资。

二、以货币资金方式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三、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方式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摊销,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投出资产的原价(成本),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四、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时,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借记“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

五、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贷记“应收款”

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投资发生损失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应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

等科目,按照扣除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发生损失的投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按照投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长期投资的成本。

15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

二、固定资产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取得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账务处理: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购买价款和采购费、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外购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

科目。

(二)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即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三)收到政府补助的固定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等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等科目。

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输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三、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管理用的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时,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成本),贷记本科目。改建完成交付使用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五、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可收回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成本),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成本),贷记本科目。

六、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七、捐赠转出固定资产时,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转入或归集至“固定资产清理”

科目,捐赠项目完成后,按照“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

15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

二、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租金等收入,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出租收入”等科目;结转出租固定资产的成本时,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时,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成本),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四、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可收回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成本),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成本),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五、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成本),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公益金”

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相应固定资产的类别和项目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153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造、固定资产改建等发生的实际支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购买价款和采购费、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外购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三、建造固定资产和兴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购买专用物资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

发包工程建设,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时,按照实际预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拨付材料抵作工程款的,按照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等科目;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按照该设备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等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自营的工程,领用物资或产品时,按照领用物资或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等科目。工程应负担的员工工资、劳务费等人员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内部往来”、“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四、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时,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成本),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发生的改建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内部往来”、“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改建完成交付使用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购建和安装工程完成并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工程完成未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照工程项目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

154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等。

二、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成本),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可收回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

16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无形资产的成本。

二、无形资产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取得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账务处理: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相关的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二)自行开发并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政府补助的无形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等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等科目。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三、因出售、报废等原因处置无形资产,按照取得的转让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无形资产类别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无形资产的成本。

162 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二、生产经营类无形资产计提的摊销,借记“生产成本”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生产经营类无形资产计提的摊销,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等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出租收入”等科目;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因出售、报废等原因处置无形资产,按照取得的转让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本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本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相应无形资产的类别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累计数。

17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长期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二、盘盈的各种库存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现金等,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库存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库存现金”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盘亏、毁损、短缺的各种库存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现金等,按照其账面余额、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库存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库存现金”等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资产新旧程度或状况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盘亏的固定资产以及盘亏、死亡毁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其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成本),贷记“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

三、盘亏、毁损、报废的各项资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残料价值,借记“库存物资”等科目,按照可收回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按照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按照其差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盘盈的各项资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进行明细核算。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损溢,应当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负债类科目

201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个人等借入的偿还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短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借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短期借款利息应按期计提,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借款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11 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非成员(包括外单位及个人,下同)之间发生的偿还期在1年以内(含1年)

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包括因购买库存物资和接受服务等应付的款项以及应付的赔款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非成员之间发生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在应付利息日,按照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偿还应付及暂收款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等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及暂收款项或获得债权人的债务豁免时,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发生应付及暂收款项的非成员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支付的应付及暂收款项。

212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支付给管理人员、固定员工等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社会保险费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劳动工资制度规定,编制“工资表”,计算各种工资,再将“工资表”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

三、提取工资时,根据人员岗位进行工资分配,借记“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实际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管理人员、固定员工等职工的姓名、类别以及应付工资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资额。

213 应付劳务费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支付给季节性用工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总额。包括在劳务费总额内的各种劳务费、奖金、津贴、补助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提取劳务费时,根据人员岗位进行劳务费分配,借记“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际支付劳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应付劳务费明细账”,按照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姓名、类别以及应付劳务费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劳务费金额。

214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相关业务,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计算其他应交税费,借记“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缴纳各种税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按照税法等规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应缴纳的税费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缴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缴纳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221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个人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及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长期借款利息应按期计提,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发生确实无法偿还的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可以按照借款及应付款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231 一事一议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一事一议筹资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时,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成员交来的一事一议专项筹资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一事一议资金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一事一议资金购入需要安装或建造固定资产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完工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使用一事一议资金而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在项目支出发生时,借记“在建工程”

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项目完成后按使用一事一议资金金额,借记“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所议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同时,必须另设备查账簿对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七、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用于一事一议专项工程建设的资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事一议专项工程建设的超支数。

241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政府补助的具有专门用途且未来应支付用于专门用途的资本性专项资金。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政府补助的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照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用途,取得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或用于兴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时,按照实际使用政府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

四、取得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之后收到对应用途的政府补助资金的,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实际使用政府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五、因有结余等情况而退回政府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政府补助资金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使用和结转的政府补助资金数额。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301 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等确定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相关权益。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等确定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相关权益,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的资本数额。

311 公积公益金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接受政府补助和他人捐赠等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公积公益金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方式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摊销,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投出资产的原价(成本),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已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取得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或用于兴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时,按照实际使用政府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取得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之后收到对应用途的政府补助资金的,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同时按照实际使用政府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实际收到他人捐赠的货币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收到政府补助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一事一议资金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一事一议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使用一事一议资金购入需要安装或建造固定资产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完工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一事一议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使用一事一议资金而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在项目支出发生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项目完成后按使用一事一议资金金额,借记“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一事一议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应计入公积公益金的征用土地补偿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十、按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公积公益金弥补亏损等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分配”等科目。

十一、本科目应按照公积公益金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二、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的公积公益金数额。

321 本年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度实现的收益。

二、会计期末结转收益时,应将“经营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经营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支出”、“运转支出”、“其他支出”、“所得税费用”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支出”、“运转支出”、“其他支出”、“所得税费用”等科目。“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收益;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

如为净亏损,作相反的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期末无余额。

322 收益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本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收益”两个二级科目。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公积公益金弥补亏损时,借记“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

三、按照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分配股利等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公积公益金”、“应付款”等科目。

四、年度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本年实现的净收益数额,借记“本年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如为净亏损,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收益”

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贷记本科目(各项分配)。年度终了,本科目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收益,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

五、年终结账后,如发现以前年度收益计算不准确,或有未反映的会计业务,需要调整增加或减少本年收益的,也在本科目(未分配收益)核算。调整增加本年收益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调整减少本年收益时,借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贷记有关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收益的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分配收益(或未弥补亏损)。

成本类科目

401 生产(劳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支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时,按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内部往来”、“库存物资”、“累计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三、会计期间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照实际成本,借记“库存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提供服务实现销售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生产费用和服务成本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生产完成的各项在产品和尚未完成的服务成本。

损益类科目

501 经营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当年发生的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各项经营活动收入。一次收取多期款项的,应当将收款金额分摊至各个受益期,分期确认收入。本科目设置“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出租收入”和“发包收入”四个二级科目。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经营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2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持有期间,在被投资单位分派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时,按照应分得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获得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三、处置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或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贷记“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投资种类和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贷方;如为投资净损失,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3 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政府补助的具有专门用途且未来应支付用于专门用途的资本性专项资金,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收到经营性补贴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补助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4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盘盈收益、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存款利息收入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款”、“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其他收入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1 经营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材料、对外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内部往来”、“库存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生产(劳务)成本”、“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2 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计算确定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税费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3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管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应付工资”

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管理费用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4 公益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集体福利或成员福利的各项支出。

二、发生公益支出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该按照公益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5 运转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用于保障村民委员会等农村自治组织运转的各项支出。

二、发生运转支出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该按照运转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6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除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支出、运转支出、所得税费用等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生物资产的死亡毁损支出、损失,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等的盘亏、损失,防灾抢险支出,罚款支出,捐赠支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借款利息支出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库存物资”、“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支出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1 所得税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应从当期收益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二、年度终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纳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随意改变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一)资产负债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2.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当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将调整后数字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并加以书面说明。

3.本表“期末余额”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期末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款项”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尚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和“内部往来”各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4)“存货”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在库、在途、在加工和在培育中各项存货的成本,包括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物资、在产品等。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物资”、“生产(劳务)成本”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5)“消耗性生物资产”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流动资产合计”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流动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7)“长期投资”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1年内(不含1年)变现的投资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生产性生物资产原值”项目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值及累计折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

科目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生产性生物资产净值”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性生物资产原值扣除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后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生产性生物资产原值”项目金额减去“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10)“固定资产原值”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原值及累计折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后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固定资产”项目金额减去“累计折旧”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12)“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并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14)“固定资产小计”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小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5)“无形资产原值”项目和“累计摊销”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形资产的原值及累计摊销。这两个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和“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无形资产净值”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形资产原值扣除累计摊销后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无形资产”项目金额减去“累计摊销”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17)“公益性生物资产”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公益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非流动资产合计”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非流动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长期投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小计”、“无形资产净值”、“公益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0)“资产总计”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流动资产合计”和“非流动资产合计”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1)“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偿还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尚未偿还的各种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应付款项”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应付而未付的、偿还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和“内部往来”各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23)“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管理人员、固定员工等职工的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应付劳务费”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季节性用工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劳务费。

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劳务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交税费”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未缴纳、多缴纳或未抵扣的各种税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26)“流动负债合计”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流动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应交税费”项目金额合计数填列。

(27)“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尚未偿还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以及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未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一事一议资金”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一事一议资金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一事一议资金”

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29)“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政府补助的具有专门用途且未来应支付用于专门用途的资本性专项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非流动负债合计”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非流动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专项应付款”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31)“负债合计”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流动负债合计”和“非流动负债合计”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32)“资本”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等确定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相关权益金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公积公益金”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公积公益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未分配收益”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分配的历年结存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收益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35)“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所有者权益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36)“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负债合计”和“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会计期间内收益实现及分配的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承包单位和投资设立企业的收益等情况不在此列示。

2.本表“上年金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期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本年金额”栏内各对应项目数字填列。

3.本表“本年金额”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如下:

(1)“经营收入”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销售、提供服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2)“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

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3)“经营支出”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材料、对外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4)“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担的相关税费。本项目应根据“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5)“管理费用”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6)“经营收益”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期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经营收入”、“投资收益”项目金额之和减去“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经营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7)“补助收入”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本项目应根据“补助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8)“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9)“公益支出”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集体福利或成员福利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公益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10)“运转支出”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用于保障村民委员会等农村自治组织运转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运转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12)“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期实现的收益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经营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项目金额之和减去“公益支出”、“运转支出”、“其他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亏损总额,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13)“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应从当期收益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14)“净收益”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实现的收益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收益总额”项目金额减去“所得税费用”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净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15)“年初未分配收益”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未分配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上年度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中“年末未分配收益”项目的金额填列。如为未弥补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16)“其他转入”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用公积公益金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际转入的公积公益金数额填列。

(17)“提取公积公益金”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提取的公积公益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际提取的公积公益金数额填列。

(18)“可分配收益”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可分配的收益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净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其他转入”项目金额之和减去“提取公积公益金”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可分配收益为负数,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19)“向成员分配”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成员分配的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收益分配”科目下相关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0)“年末未分配收益”项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累计未分配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本表中“可分配收益”项目金额减去“向成员分配”、“其他分配”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三)会计报表附注及编制说明。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下列顺序至少披露以下内容:

1.遵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声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有关信息。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本总额、成员总数及构成、主要经营项目、集体经营性财产和非经营性财产的构成、是否由村民委员会代行职能等情况。

3.成员权益结构,包括: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本形成情况。

(2)成员享有的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结构。

(3)成员权益变动情况。

4.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5.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相关资产名称、金额等情况及说明,包括:

(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2)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

(3)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

(4)毁损和报废的在建工程;

(5)注销和无效的无形资产;

(6)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其他资产。

6.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若涉及处置的,还应披露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的处置价格、处置程序等情况。

7.对已在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8.其他重要事项,包括:

(1)接受捐赠;

(2)国家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

(3)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比例;

(4)收益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等。

9.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规定,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说明:因政策、内容可能存在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下列附件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财政部办公厅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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