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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4〕27号)的规定,现将上海市2015年度考试报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方式
1、初级资格考试: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初级资格考试全面进行无纸化考试试点的要求,2015年本市全部实行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
2、中、高级资格考试:2015年本市中、高级资格考试全部采用标准化笔试。
二、报名时间、准考证打印时间和考试时间
1、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
(1)初级资格报名时间:第一阶段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19日10:00开始至1月23日24:00结束。
(2)补报名时间:2015年1月28日10:00开始至1月31日24:00结束。
2、中、高级资格考试
(1)报名时间:第一阶段报名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10:00开始至4月17日24:00结束。
(2)补报名时间:2015年4月27日10:00开始至4月30日24:00结束。
3、准考证打印时间:
(1)参加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的考生,必须于2015年5月7日10:00至5月13日24:00时限内登录上海财政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未在上述时限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作放弃考试。
(2)参加中、高级资格纸笔考试的考生,必须于2015年9月3日10:00至9月9日24:00时限内登录上海财政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未在上述时限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作放弃考试。
4.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2015年5月16日—20日举行;
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9月12日—13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 中级资格 | 高级资格 |
9月12日(星期六) | 9:00-11:30 财务管理 | |
14:00-16:30 经济法 | ||
9月13日(星期日) |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 9:00-12:30 高级会计实务 |
三、报名办法
2015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具体报名办法及流程请关注“上海市财政局”网站(www.czj.sh.gov.cn)相关公告。
网上报名操作等事宜,届时请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看相关报名流程和有关要求后进行操作。考生注册报名后,请务必牢记报名注册号和密码,以便报名信息查询和修改使用。
四、报名条件
1、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即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即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即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取得博士学位。
4、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即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即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2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即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五、报名期间本区咨询服务点地址及电话
地址:金山区石化蒙山北路99号101室
电话:021-37907537
附件:《关于本市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2015年1月15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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