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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股东诉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3/06 08:46:50 字体:

  多选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

  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B、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C、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D、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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