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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习题:抗辩权(07.0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06 09:59:11 字体:

  单选:

  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上称作(  )。

  A、先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试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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