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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习题: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7/08 16:38:07 字体:

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持的信念。如果你觉得没有成功,那说明你的坚持还不够。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练习题在线测试,通过做题,能够巩固所学知识并灵活运用,考试时会更得心应手。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债权人不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

A、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但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的

B、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C、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D、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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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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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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