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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预习计划】中级经济法打卡第13天:票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1/12/03 21:24:18 字体:

不管我们遇到多大的困难,挫折,都要永远保持一颗向上的心。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30天预习计划已开启!正保会计网校教务团队整理!快来练习吧!

【30天预习计划】中级经济法打卡第13天:票据

知识点:票据

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合法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有( )。

A.税收

B.继承

C.赠与

D.背书转让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取得。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1)出票取得。(2)转让取得。(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有( )。

A.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C.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D.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答案】ACD

【解析】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3.(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票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支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该票据无效

B.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C.支票的出票人不得记载“禁止转让”字样

D.支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票据无效

【答案】D

【解析】选项A: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选项B: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选项C:在票据上记载“禁止转让”等字样,属于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该票据不得转让。

注: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30天预习打卡计划”,网校专业团队整理、出题,旨在为考生打好基础,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快来小程序参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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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预习计划】中级经济法打卡第13天: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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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内容详情:【30天预习计划】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13: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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