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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的生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4 16:24:07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知识点:抵押权的生效

登记生效
(不动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登记对抗
(动产)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2)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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