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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托收承付的概念及内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5 16:02:49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托收承付的概念及内容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买卖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起点: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

  2.条件:

主体  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款项  商品交易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前提  买卖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
处罚  (1)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
(2)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3.种类: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

验单付款  承付期为3天  从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期满未表示拒绝,视为承付,次日上午主动划给收款人。
【示例】甲为买方,乙为卖方,甲的开户行于2012年4月1日发出承付通知,从4月2日起计算三天,三天内随时可以承付。未作表示,4月5日上午,甲的开户行将款项主动划给乙的开户行。 
验货付款  承付期为10天  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后次日起的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不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同已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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