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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支票及各种票据付款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5 15:57:53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支票及各种票据付款规定

  付款:

  (1)期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注意】超过该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总结】超过期限的结果

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汇票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本票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支票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被拒绝付款未依法取证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超过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  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2)余额不足: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假如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不足,付款人不予付款。

  【总结】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在付款上的对比:

   超提示付款期限  存款不足 
支票  付款人不予付款  付款人不予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银行仍要付款  承兑银行无条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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