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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05 14:23:04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1.信用评级: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经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2.债券的受托管理:上市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但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3.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6)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4.公司债券的担保

金额  担保范围包括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方式  保证  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物保  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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