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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生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12 15:35:10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例如,合营企业、合作企业投资合同),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4.“一物二卖”

  (1)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特定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2)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②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③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②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③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④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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