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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12 17:19:38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合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代位权

  1.代位权的含义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代位权诉讼

  (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相关链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撤销权

  1.撤销权的含义

  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2.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可撤销的行为)

  (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论受让人是否知情)。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解释】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撤销权诉讼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1)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2)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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