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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12 13:53:18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基本法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1.应当解除的保全措施,既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措施,也包括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保全措施,还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采取的相关措施。(2014年新增)

  2.“配合与交接”。(2014年新增)

  (1)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并未被宣告破产),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

  (3)在已经依法解除保全的单位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3.新的保全措施。(2014年新增)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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