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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12 13:55:34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1.受理的时间限制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其他人提出破产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举证责任与资料提交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除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债权人申请破产

  ①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并不需要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解释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解释2】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相关债权进行审查;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对账单和还款协议等主要证据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而非一律另行诉讼解决)。

  【解释3】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同样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虽然对双方有争议的那部分债权的确认仍需通过诉讼解决。

  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3)债务人不能提交或者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只要能够根据债务人的外观行为判定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法院即应受理破产申请。

  3.材料的补充、补正

  (1)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并及时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3)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受理时限(10日/15日)。

  4.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

  (1)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2)人民法院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上诉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7.对未依法裁定是否受理的审判监督程序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根本不接收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接收破产申请后对申请根本不予审查,或者审查后既不及时作出受理裁定亦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8.受理公告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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