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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破产财产清偿顺位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4 15:44:40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破产财产清偿顺位

  1.一般企业: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注意1】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按同期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注意2】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4)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注意1】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一般情况下劳动报酬属于“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属于“职工债权或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注意2】破产企业在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予清偿。(新增)

  (5)普通破产债权。

  【注意】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2.商业银行:

  (1)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法院宣告其破产。

  (2)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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