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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4 15:46:59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交付生效
总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质押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登记对抗
特殊动产所有权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
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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