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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物权法的公示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4 15:50:34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 物权法的公示效力

  公示的效力:

  (1)公示生效主义:合同生效+登记/交付=物权生效

登记生效  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 
交付生效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 
登记或交付生效  权利质权(特例:票据、债券等有价证券,有凭证交付生效,无凭证登记生效) 

  (2)公示(登记)对抗主义:合同生效=物权生效,登记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示例】动产抵押采用对抗主义,签了抵押合同,即使不登记抵押权也产生,但是若该动产被不知情的第三人取得,抵押权人就不得追及。 

一般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包括浮动抵押)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时生效,登记时对抗 
特殊  特殊动产所有权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交付时生效,登记时对抗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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