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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国家出资企业对管理者的限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31 16:15:18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国家出资企业对管理者的限制

  (一)任免范围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会主席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二)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1.经营业绩考核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①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

  ②分类指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2)任期经营业绩

  ①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周转率;

  ②分类指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予以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2.任期责任审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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