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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4/10 16:28:20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

  (1)申请人对“征税行为”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税务行政复议的前提:

  (1)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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