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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4/10 16:29:50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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