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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破产财产的特殊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20 14:57:42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破产财产的特殊规定

  1、董、监事和高和普通职工相当的工资作为拖欠职工工资,其余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

  (3)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职工债权 ——受理前职工债权,受理后共益债务。

  (1)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属于“职工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营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属于“共益债务”。

  3、税收滞纳金——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地位低于欠缴的税款,受理后啥都不是。

  (1)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2)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4、保护老百姓权益,不过还是在工人工资后。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5、农民工工资不能拖,所以地位只比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低高于职工债权。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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