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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20 14:28:43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

  1.违法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违法转让+第三人未善意取得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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