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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20 14:26:32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

  1.《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解释】撤销债务人危机期间(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不当个别清偿,是《企业破产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本应及时申请破产,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并保障公平清偿。但其不申请破产,反而继续个别清偿债务,就可能会造成清偿不公,出现债务人对其关联人的债务优先偏袒性清偿等,所以法律规定虽是对到期债务的清偿,也可以撤销。

  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1)危机期间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2)危机期间因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4)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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