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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20 14:25:31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解释】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为避免管理人接管过程中因诉讼时效超过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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