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管理人应当回避的情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21 17:18:43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管理人应当回避的情形

适用对象
利害关系主体
利害关系
机构及个人: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
债务人
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债务人、债权人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现在或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③现在或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个人: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
债权人、债务人
①具有上表规定的情形;
②现在或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