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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24 14:16:44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1)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2)解除的情形: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②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

  ③对方当事人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管理人选择权的限制

只能履行
①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②保险公司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
③除严重影响变价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
只能解除
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

  结果处理:

  ①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

  ②解除合同有损失的:只能就实际损失部分申请,违约金不能申请。

  3.保全措施: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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