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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重整期间的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24 14:12:07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重整期间的效力 

1)担保权受限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2)融资担保
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发生费用与债务属“共益债务”。
3)取回权受限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对出资人的限制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对管理层的限制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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