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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欠税清缴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24 15:26:11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欠税清缴制度

  措施: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

  (2)限期缴税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①需要阻止出境人,税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执行。

  ② 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③ 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即对纳税人的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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