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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契税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24 15:27:16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契税税收优惠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用住房的,免征契税;(出售给职工的公有制单位的集资建成或单位购买的普通住房比照)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外国使领馆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特殊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

  (1)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2)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

  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分立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出售:

  收购国有、集体企业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免征契税。

  6.企业破产:

  承受关闭、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免征契税。

  7.房屋的附属设施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8.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9.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依法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10.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缴纳契税。

  1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12.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

  (1)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2)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

  (3)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4)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5)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1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自2013年7月4日起,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住房的,免征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14.其他:

  (1)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3)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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