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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契税计税依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24 15:47:16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契税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时,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时,由征收机关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时,以交换的差额为计税依据。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房屋附属设施权属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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