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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契税的征税对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24 15:49:38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契税的征税对象

  契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对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一般规定: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特殊规定:以下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契税);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5.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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