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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国内信用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24 14:00:11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国内信用证

  1.我国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不可撤销”: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不可转让”: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2.信用证最长有效期6个月;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取现。

  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国内信用证具体规则:

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应当认真核验开证行签章的真伪、所用密押是否正确等表面真实性。无误的,填制信用证通知书交付受益人;
确定签章不符的,及时退开证行并告知。
议付
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付款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银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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