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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托收承付
根据买卖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金额限制: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
托收承付
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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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③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④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⑤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
承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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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
②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
拒绝付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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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①不符合托收承付的条件; ②卖方违约,买方可以拒绝付款。如交货不符合要求; ③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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